專論》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支持管制抖音的法律 | 新頭殼 | LINE TODAY


美國國會眾議院通過一項法案,對於中國公司所營運的視頻共享應用程式TikTok(抖音),禁止其在美國使用,除非該公司在六個月內出售其在美國的事業。 圖:翻攝自抖音新世界臉書(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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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美國國會眾議院通過一項法案,對於中國公司所營運的視頻共享應用程式TikTok(抖音),禁止其在美國使用,除非該公司在六個月內出售其在美國的事業。

該法案的內容是:基於安全考量,除非中國公司字節跳動(Bytedance)在六個月內出售其美國的事業,否則將禁止中國字節跳動所運營的 TikTok 在美國使用。眾議院以352票贊成、65票反對通過法案。

4月23日,美國參議院通過了《對於眾議院版本加以修正的法案》,其內容是:禁止中國公司所經營的視頻共享應用程式TikTok在美國使用,除非該公司在一年內出售其美國的事業。該法案將眾議院所規定的「六個月」的寬限期改為最大一年,因為參議院討論時出現了「這需要時間去找到買家」等的謹慎論調,所以修改了寬限期限。

後來TikTok與許多網紅就提起訴訟,主張這個法律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款第一條所保障的表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國內学界翻為表意自由)。

12月6日,美國首都華盛頓的聯邦法院裁定:包含《禁止中國視頻共享應用程式「TikTok」在美國使用的規定》之新法律是合憲的,而駁回TikTok的主張。華盛頓的聯邦上訴法院3位法官認為:為了保護美國的利益,聯邦議會對於TikTok有權限去採取應對的措施。

對此,TikTok在聲明中表示,禁止TikTok將壓制1.7億美國人的聲音,並表示將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

事實上,法案在通過之前,聯邦議會有接受美國情報非公開的說明,該說明是:中國政府能夠利用TikTok監視美國人,並擴散其宣傳。

作者:張正修,曾任考試委員、開南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兼任副教授。現任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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