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謝宜容職場霸凌案看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前幾天,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被羈押119天後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及配戴電子監控設備八個月,並限制居所。幾個月前謝宜容因為涉及職場霸凌、挪用公款等案,最近檢察官完成偵辦,但僅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她,至於涉及職場霸凌致吳姓公務員自殺過失致死罪部分,檢察官則認予以不起訴處分。
這個結果儘管引起輿論一陣譁然,也讓吳姓公務員的家人難以接受,但檢察官認為,死者生前並未申訴,對於工作壓力也未積極求助,謝亦非她的直屬上司,她的死難以與謝有因果關係。
謝宜容的案子,凸顯了職場霸凌在法律上因果關係舉證的困難,尤其是刑事案件。畢竟,刑事偵查與行政調查本質不同,刑事案件適用的嚴格證據法則,檢察官認為,謝即便管理下屬不當,但也難說她對下屬因為工作壓力過大的自殺應注意而未注意。
台灣過去也有不少因職場霸凌,勞工在行政與民事訴訟上與獲得賠償或勝訴的案子。最經典的是多年前的陳巧蓮案。歷經14年的纏訟,最後行政法院認定陳巧蓮的憂鬱症屬於「職業傷病」,政府應給付補償。行政訴訟勝訴後,她也在民事法院獲得三百多萬元的損害賠償。
圖片取自:(FB)
與謝宜容案類似的是2022年一名台鐵楊姓員工疑似因為職場霸凌而自殺的事件。楊姓員工指控對象上司吳姓處長,表示自己經常遭到吳的羞辱,他於2022年申請調動未果後,仍遭吳處長持續言語羞辱、工作刁難與精神壓力,導致心理狀況惡化。然而,這個案件最後被認為台鐵內部的申訴委員會認定霸凌不成立,儘管曾經鬧得沸沸揚揚,最後仍不了了之。
不過可以看出來,從過去到現在,台灣對於職場霸凌案例的現況,仍停留在多是行政輔導、行政訴訟或民事求償,若要涉及刑事案件,多是以可能與職場霸凌連帶相關的妨害名譽罪、恐嚇罪、強制罪處理。謝宜容一案,檢察官調查方向既然是過失致死,就要證明謝行為與吳的死亡有法律上因果關係,而且謝應預見吳的壓力過大,會導致她輕生但謝仍忽視最後才有可能成案。
不過,類似案件經常是輿論一陣沸騰,主管機關與相關部會表示檢討並加強防治職場霸凌的機制,然後進入漫長的修法程序,最後不了了之。台灣何時有比較健康的工作環境,有比較透明的申訴管道,有比較正常的勞資關係?當勞方人力短缺,百業都在缺工缺料時,是否會提升勞工權利,仍是未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