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比中指遭起訴,法官認為過程短暫非持續而判無罪。(情境照)
2025/03/30 11:29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徐姓男子騎機車與人發生行車爭執,竟比出中指,經對方提告,新竹地檢署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新竹地院引述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認為被告比中指手勢時間短暫、並非持續恣意謾罵或攻訐,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諭知無罪。
檢方起訴指控,去年2月7日下午徐男騎機車行經新竹市公道五路與慈雲路口時,因與黃男發生行車爭執而心生不滿,竟在公眾往來道路上對黃男伸出左手比中指1次,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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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引述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認為個人言行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日常言語或肢體動作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不雅手勢,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經查,「比中指」之行為係源自於西方之文化脈絡,以肢體動作為象徵性語言,意指「FUCK」之意,依台灣目前一般社會通念,亦公認比中指之行為為「FUCK」或「幹」等穢語之肢體手勢。
本案被告比中指手勢時間短暫、並非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或攻訐,應屬偶發、輕率之負面冒犯言行,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難認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最後諭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