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謝姓街友在基隆火車站南站發生爭執,蔡男10秒鐘用拳頭重擊謝男頭部7下,造成謝男傷重死亡。蔡男辯稱沒有殺人犯意,但法院合議庭及國民法官認定蔡無悔意,且沉淪酒癮,是社會不定時炸彈,判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男與謝男都是常在基隆車站南站活動的街友,去年7月6日凌晨3時許,兩人在南站2樓廣場電梯口旁,因故發生口角。蔡男10秒中連續以右拳毆打謝男頭部7下(另有1拳揮空),導致謝男顱骨骨折併顱內出血等傷勢。
在場陳姓男子撥打「110」報案,消防局也接獲通報,派遣人車前往救援,當天凌晨3時20分抵達後,將謝男送往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急診室。謝男到院前已無生命跡象,醫師予以急救,仍於當天中午12時53分死亡。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指蔡男雖是用手打人,但攻擊要害致死,有「殺人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嫌。本案情節屬國民法官法規定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檢方依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提起公訴。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蔡男坦承傷害謝男致死,但否認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辯稱兩人發生糾紛前有喝酒,且曾有精神疾病。
法院審理後指出,蔡男明知頭部為人體重要器官所在,且屬身體要害,極為脆弱,若遭重擊,極易造成生命及身體嚴重危害,甚至發生死亡結果,仍出拳毆打謝男。
法官及國民法官認為,蔡男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以7次重拳毆打謝男頭部,造成謝男傷重死亡,加上現場監視器影像、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記鑑定報告書等事證,認定蔡男犯殺人罪。
蔡男辯稱有精神疾病,基隆地院合議庭及國民法官充分瞭解卷證及討論後,認定蔡男行為時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
法院審酌被告僅因嫌隙,單方質問後即出重拳打死被害人,手段殘忍,犯後無悔意、無和解賠償,對死者遺屬造成的遺憾難以彌補。
基於對被害人生命的尊重,再考量被告高職畢業智識程度、行為時為街友等生活狀況,以及被告素行不佳,有酒駕等違法行為紀錄,藐視、輕忽法律規範態度,且長期飲酒未積極克制或尋求醫療、家庭支持,沈淪酒癮,為社會不定時炸彈,並在聽取被害人家屬意見後,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