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女童嚐禁果,小男友獲輕判。(情境照)
2025/04/10 14:13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陳姓男子與未滿14歲的女童小如熱戀交往期間,連續發生性行為,小如母親氣炸提告,新竹地院審理認為2人互相愛戀下,陳男性交手段尚非粗暴,一時昧於色慾而觸犯本案重罪,事後又認錯以示負責,若處以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實有「情輕法重」之憾,最後決定酌予減刑,僅判處2年。
法官調查,陳男與小如前係男女朋友關係,交往期間,陳男明知小如未滿14歲,且因年幼對於兩性關係懵懂無知,關於性行為之智識及決斷能力亦未臻成熟,竟於112年10月底某日,在新竹縣住處房間內,經小如同意後發生性行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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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1月在宜蘭縣福岡2號溫泉會館房間內,經小如同意後,2人再度發生性行為。
法官認為陳男素行尚稱良好,顯非惡性重大之人,且2人前係男女朋友關係,於交往期間相互愛戀,未違反小如意願為性交行為,雖已危害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然考量其性交行為手段尚非粗暴,犯後於警詢、偵訊、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小如與母親均表達不追究之意,陳男因一時昧於色慾而觸犯本案重罪,事後又認錯以示負責,因此法官認被告犯罪情節與其所犯姦淫幼女罪的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實有「情輕法重」之憾。
最後法官依姦淫幼女罪,判處陳男2年、緩刑5年,並需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且不得對小如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