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4/11 18:21(4/11 18:48 更新)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1日電)前新竹地方法院王姓法官審理一件毒品案時,無正當理由延宕案件處理時程長達4年6月。監委葉大華今天表示,經調查後發現此案審、檢、辯皆有輕忽及延宕成少共犯案件處理程序的違失,司法院及法務部應督導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前新竹地方法院王姓法官於民國106年間承審一件毒品案件時,判決公訴不受理,台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2月間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案件交給王姓法官後,王姓法官擱置案件,直至遷調嘉義地院前2天才批示案件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無故延滯處理該案長達4年6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2月時,判處王姓法官罰款現職月俸總額3個月。
葉大華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此毒品案件涉司法兒少權益保障,監察院為了解事件始末及相關制度有無缺漏,因此推派她進行調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調查報告,除發現法官個人違失外,新竹地檢署、新竹地院、法扶基金會等機關,皆有輕忽及延宕成少共犯案件處理程序的失誤,嚴正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應確實督導所屬檢討改進。
葉大華說,新竹地檢署偵查終結此毒品案時,輕忽此案為「成少共犯」案件,應分開處理,逕將其3名犯嫌向新竹地院合併提起公訴,顯然違反少事法第6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案件繫屬新竹地院後,承審王姓法官又未察知此一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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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大華要求,新竹地院除應確實檢討改進外,司法院則應督導法扶基金會覈實辦理此案相關究責事宜,促請該會通盤檢討兒少案件扶助律師選任機制,也要針對「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所致的程序違誤判決,差別化處理,審酌建立內部究責機制。
她也提到,此案其中一名少年所受損害並未因此獲得有效填補,主因此案訴訟延滯,造成少年出社會工作後,因仍在緩刑中必須定期報到,影響工作,新竹地院責無旁貸允應積極會同法務部、司法院、新竹地檢署等有關機關,研議於現有法制下,可茲便利少年緩刑執行的補救方案,以免本案情節,減損民眾對司法的信賴。(編輯:蘇龍麒)1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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