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決不應像月亮 – 芋傳媒 TaroNews

by 透視報導編輯


高虹安因誣告我遭台北地院判處十個月的徒刑,我隨之提起民事求償。昨天北院判決高虹安免賠。雖然我尚未看到民事的判決書,但北院發了新聞稿,我有以下三點聲明:

  1. 司法審判係根據法律與證據,應有一致性與可預測性,不應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司法的功能在釐清是非對錯,不應成為顛倒黑白的社會亂源。
  2. 高虹安涉嫌誣告已遭北院刑庭判處十個月,但民庭卻判決免賠。兩案的證據一樣,且刑事有罪的法律標準遠高於民事賠償。高虹安免賠的判決有違法界慣例。
  3. 我要呼籲愛護我的朋友不要攻擊司法。這是單一法官的判決,不影響我對整個司法系統的信任,何況還有救濟管道可推翻不當判決。

因為我尚未收到判決書,無法評論免賠的判決。根據北院的新聞稿,法官看不到誣告的事實,因此判決高虹安免賠,要點有二:

  • 法官認為我揭發高虹安論文抄襲的說詞,僅屬意見的表達,並非事實的陳述。既然只是意見表達,就無妨礙名譽的疑慮,高虹安也就沒有誣告的罪嫌。
  • 除了論文抄襲,我也揭發高虹安在指導教授的學術履歷被除名。法官認為這是事實陳述,但略有瑕疵,事後又有更正,因此高虹安也無誣告之事實。

    針對「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的區分,法官的心證是否恰當,在此我不願多加評論。兩者的區分有完整的法理論述,等上訴時我會逐一檢視。

    有關事實陳述的部分,法官引述了我揭發高虹安被除名的一段臉書貼文:「⋯(略)我要收回高虹安被指導教授除名的說明。⋯(略)我要在這裡說聲抱歉。」

圖片來源:取自 翁達瑞 臉書

法官引述的這段話,當中有兩個「略」字。為維持書狀的精簡,法官可以省略文字的引述,前提是省略的文字冗長,而且無關緊要。

這是法官引述的原文:「既然妳的教授已經澄清,我也要收回『高虹安被指導教授除名』的說法。因為這個說法帶給妳的困擾,我要在這裡說聲抱歉。」

法官只省略了二十三個字,對動輒上萬字的判決書而言,精簡效果相當微小。既然如此,為何法官要省略區區二十三個字呢?

圖片來源:取自 翁達瑞 臉書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法官省略這二十三個字,可製造我說詞有瑕疵、心虛更正又道歉的假象。這個假象可進一步合理化高虹安免賠的判決。

我的除名說法基於事實,並無任何瑕疵。我未曾更正「高虹安被指導教授除名」的說法,更無為此說法道歉的情節。我道歉的是「這個說法帶給高虹安的困擾」。

高虹安確實被指導教授從學術履歷除名,但李傑的解釋是「更新疏漏」。因為輕信李傑的狡辯之詞,我在第一時間收回「高虹安被指導教授除名」的說法。

我也因為除名的說法帶給高虹安困擾,在第一時間表達歉意,因為更新疏漏的責任在教授,不在學生。我的歉意是對高虹安的善意。

未料高虹安扭曲我的善意,抓住我在第一時間說的一句話,指控我說詞不實,誣告我毀損她的名譽,目的在獲取不當的選舉利益。

為了附和高虹安的扭曲說詞,法官斷章取義我的臉書貼文,刻意省略極具關鍵的二十三個字。這個文字省略透露法官的偏頗心證,我不會就此了事。

因為介入政治評論,過去幾年我也成為法院常客。根據個人的親身經驗,我曾多次公開肯定司法人員的素質。就算整個司法體制健全,個別法官的疏失與濫權在所難免。

本案的免賠判決,只是單一法官的心證,台灣社會沒理由全盤接受。所幸司法體制有救濟管道可推翻偏頗的判決。針對本案的免賠判決,我會循司法體制提起上訴。

法官判決不應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不幸的是,這正是本案的現狀。我深信法院是講道理的地方,也會在二審把道理講清楚,尋求判決的一致性與可預測性。

原文出自翁達瑞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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