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重之罪」隨時間浮動 公民師批:法官幫罪犯找理由減刑 | TVBS | LINE TODAY

by 透視報導編輯


縱火奪8命,公民老師批法官幫罪犯找理由減刑。(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縱火奪8命,公民老師批法官幫罪犯找理由減刑。(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新竹正義輪胎行逆子陳彥翔縱火傷死母親、妹妹、妻子、3名子女、大嫂以及姪女8名至親,台灣高等法院11日撤銷原死刑判決,依符合自首減刑要件,改判處無期徒刑。公民老師黃益中引用法條,直指法條適用「得」而不是「應」,法官不用幫罪犯找理由減刑。另有法界人士認為,最嚴重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會隨時間而改變,以前殺1人就很嚴重,現在奪8命不判死,之後殺80人也不會判死。

黃益中在Threads發文表示,第一,《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並不是「應」減刑,法官不用幫罪犯找理由。

第二,《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解釋,「犯罪情節屬最嚴重」適用死刑。殺了八個至親,這還不算最嚴重?那法官可以告訴我,什麼才是最嚴重之罪嗎?

第三,《刑法》第77條規定,無期徒刑執行逾二十五年可以申請假釋。就算要廢死,也應該是終身監禁,而不是用這種假的無期徒刑來混淆視聽。

對於什麼是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不具名法界人士認為,是不是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應是從被害人角度來看,而不是從法官的角度來看;且「最嚴重」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極為抽象,還會隨時間而改變,是浮動的。

法界人士說,20多年前的擄人撕票案,當時只是1條人命就很嚴重,不僅判死刑,而且2年後就執行,到了2012年間犯下湯姆熊案的曾文欽嗆「殺1、2個人不會判死刑」,之後他確實獲判無期徒刑定讞,當犯罪標準放越寬,就會讓社會集體麻木,對殺人越來越無感,走向實質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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