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張姓男子及詹姓男子,與李姓友人在2023年1月24日在彰化車聚後,被台中烏日警方抓到在1月25日凌晨1點多,由苑裡交流道進入高速公路,涉嫌在國道上飆速達到176km/h,甚至稱他們還在台中龍井區中華路二段競速,被檢察官以「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然而,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證據不足,日前判定兩人無罪。
根據檢察官指控,三人在車聚會後駕車前往台中市參與飆車活動,且涉嫌以176km/h的速度在國道上競速。然而,法院調查發現,檢方所提出的速度計算方式與實際不符。警方是根據Google地圖的預估行車時間,與三輛車實際行駛所花費的時間進行換算,計算出速度為最高限速的1.605倍,便以110km/h乘以1.605倍,進一步推估三輛車的行車速度為176km/h。
張、詹兩人堅決否認飆車,稱不清楚時速多少,抵達中華路也只在旁邊觀看沒下場參加競速。詹男的辯護人則表示,他們車速雖然較快,但沒有釀道路損壞、壅塞,更強調起訴所寫的176km/h計算方式與常理不符,也無畫面佐證,而相關新聞也只提到現場有噪音問題。
根據行車紀錄器,張、詹兩人在國道上開了約31公里,從1點30分3秒上國道,並於1點44分39秒下交流道,花費14分36秒,如果以「距離÷時間」的計算方式,實際行車速度約為127km/h,雖有超速,但僅超過速限17公里,未達起訴書所稱的高速競速程度。此外,在所謂飆車地點—台中市中華路現場,檢方依靠的監視器影片亦模糊不清,無法辨識車輛身分,也未能確認是否有競速行為發生。
法院審理中,法官對警方的計算方式提出質疑,詢問為何不直接採用「距離÷時間」的方式計算速率,反倒以Google地圖的預估時間來推估?負責調查的警方表示,因為實際行車時間與Google地圖預估時間差距顯著,為了強調超速幅度,才選擇以預估時間計算,並將該數值乘以最高速限作為基準。然而,警方未能詳細說明此計算方式的科學依據,也無法合理解釋為何不用距離除以時間的簡單方式進行計算。
警方於審理中還承認,高速公路監視器影像為遠距拍攝,無法清楚辨識車輛型號或車牌,甚至無法確認涉案車輛是否曾有危險駕駛行為。更因監視器影像未及時下載保存,已無法重現畫面,進一步削弱了本案的證據效力。
法院強調,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有責任提出確鑿證據以證明被告有罪,否則應判無罪。最終,因檢方舉證不足,法院認定張、詹兩人不構成公共危險罪,裁定無罪,全案可上訴。
這起案件也再次引發對飆車行為與交通安全的關注。律師提醒,雖然本案被告無罪,但駕駛人仍應遵守交通規則,避免危險駕駛,以維護自身及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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