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案日前出爐,大法官宣判部分合憲,卻為判死設下重重門檻,引發「實質廢死」質疑。對此,師鐸獎女師案受害者丈夫張介能在節目《中午來開匯》表示,殺害他妻子的兇手劉志明曾被5度判死,但最高法院確認為「非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罪」改判無期徒刑,成了大法官做出憲判字第8號後逃死的首例,這也讓他非常痛心質疑,一個殺人犯值得國家用蠻荒之力來替他開脫?
「什麼才是罪大惡極?」張介能直言,他對這幾個字特別感冒,大法官在9月20日真對死刑的釋憲出爐,而最高法院等2周後的10月4日,就根據「非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罪」,將殺害他妻子的兇手劉志明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
張介能表示,以往大法官在高院判決後,少則半載、大部分都是1年左右才會發回更審,但這次高院判決5月出來,然後一路等到9月大法官釋憲出爐,10月就改判無期定讞,這期間不到半年,請問最高法院是在等什麼?
張介能提到,最高法院、更四審的高等法院判決理由都是「非最嚴重之罪」,都不是講精神的部分,「非最嚴重之罪」就是引用兩公約,但兩公約也沒有廢死,所以自己才會質問什麼定義叫做「非最嚴重之罪」?兇手作案前把榔頭用鋸子鋸短,帶在身上,這個叫做預謀,那原本要殺別人結果殺了我太太,這樣子就不是預謀?變成隨機殺人,隨時看到誰都可以下手,不是更可怕嗎?怎麼會不是最嚴重之罪呢?所以他要求講清楚定義,否則被害人家屬怎麼會心服。
針對案子審判過程,張介能直言,案子為性侵案件,從行車紀錄器裡都能聽到犯人鎚擊他太太頭部的聲音、太太隨身攜帶錢包拉鍊被拉開的聲音、零錢散落在車子裡的聲音等,然而最高法院卻要求他們被害家屬提出「被搶2000元的證據」,讓他很無奈「買東西都不一定知道是2000元,何況被搶的人已經死亡了。」法院就一直咬著這2000元,讓他覺得很可惡。(推薦閱讀:退撫基金停砍年金後有多慘?退職公務員心慌對話曝光 見底大限直接拉回「這年」)
張介能也指出,兇手把他太太的手機扳斷,斷絕她求救的機會,還把車鑰匙拿走丟掉,將他太太反鎖在車內,法院都沒有列入,這些都不是搶劫嗎?然後法院竟然真對這些點說是意圖搶劫未遂,然後殺人又非蓄意,故意在那邊減輕罪刑,這真的很奇怪,一個殺人犯值得國家動用蠻荒之力來替他做這些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