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與民眾黨等52位立法委員連署提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主張將「曾隸屬於國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移除於附隨組織定義之外,且嚴格定義政黨應同時實質控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方為附隨組織並應溯及條例公布施行日。此案目前已通過一讀,本會期將排入二讀議程,綠營揚言將再度強力杯葛。
救國團的成立,包含法院、內政部、教育部等單位,皆曾以正式公函認證救國團成立時是「政府組織」,就連黨產會的官方網站,也載明救國團成立時為「政府組織」的事實俱在。既是「政府組織」,何來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黨產會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尤有甚者,黨產會將救國團員工多年來為政府服務的勞務所得,舉辦活動的收入,與義工及社會各界的捐獻,都全部算成不當黨產,而予以沒收,違背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擁有私有財產權。
就歷史及法律脈絡的真相而言,1952年的青年節,蔣介石以總統身分號召成立救國團,隨即由行政院於1952年5月頒發訓令核定,隸屬於國防部。第一任救國團主任蔣經國隨即於當年7月呈蔣總統:「茲謹依照行政院頒發的救國團籌組原則」。所以創立的時候,救國團的組織與運作是依照行政院的指示來成立。從此,救國團所有團章、組織簡則及組織章程,均由行政院於同年9月以行政命令發布。初成立之救國團決策組織,亦即團委會委員,係由國防部聘任;幹部以及職員,也有軍事編階,甚至部分文職員亦經政府特考考試及格分發;其所執行之任務執掌,亦屬政府之職能。上述史實足以證明政府是將救國團界定為「政府組織」,與國民黨無關。
1969年救國團解除與國防部的隸屬關係成為社會運動機構,已轉型成為民間團體,但當時沒有《人團法》,所以不能登記成社團法人,但也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國民黨更未控制救國團的人事、財務與業務。1989年《人民團體組織法》公布之後,救國團更是率先登記成為第一個社團法人,正式轉型成民間社團法人。
《黨產條例》第四條規定:「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但是救國團原隸屬於國家與政府,本應不在此限。
憲法法庭 於112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文指出: 「救國團於 41 年 10 月 31 日至 58 年 12 月 23 日間,雖形式上隸屬於國防部總政治部,惟其成立與解除隸屬,均僅係依行政院令為之,並無組織法上之依據,難認其係依法成立之行政組織。」
在台灣所有法律人都必讀的「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在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被告普遍享有的法定權利,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與保護的基本人權。在此原則下,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應負起舉證之責任,負責收集足夠與可靠之證據,以證明被告事實上的確有罪或無罪。若法官要判被告有罪,所使用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之規範與限制,而且不能存在合理之懷疑。即:「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所以憲法法庭大法官們的判決,認定救國團形式上為「政府組織」,但是實質上不是「政府組織」。大法官的自由心證而去合理懷疑救國團有罪,先入為主地「有罪推定」,不僅違背法理事實,更缺乏客觀與具體之證據,大法官淪為政治正確之判決,讓人嘆息與扼惋!
前司法院副院長兼大法官蘇永曾經表示,當年蔡總統設置「年金改革委員會」,已違反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總統府無法律,亦無職權設立「年金改革委員會」,更並非是總統的憲法職權,也不是設置組織所依據的「法律」,完全不是「授權命令」或「職權命令」。顯然,一個沒有法源依據所設立的非法組織「年金改革委員會」,是否是「政府組織」?
同理,賴清德總統甫上任,就以行政命令成立了「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及「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氣候變遷」,主管機關本是環境部,「全社會防衛韌性」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跟國防部,「健康台灣」的主管機關是衛福部,現行的行政體系下已經有主管機關以及各部會首長,賴清德總統再成立3大委員會,更是疊床架屋與指揮體系錯亂!
蔡英文執政期間,民進黨政府總共高達45個辦公室與委員會,賴總統又錦上添花,反而另外再增加3個委員會。依據112年新修訂之《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下設9個委員會,賴總統在總統府又新設這3個委員會,根本無法律依據與授權。所以,請問憲法法庭大法官諸公們,從蔡總統到賴總統的新增設所有的「辦公室」與「委員會」,是否為「政府組織」? 或形式上是「政府組織」,實質上不是「政府組織」,缺乏《行政院組織法》的法源依據呢? 政府組織的基本原則是什麼?關於什麼樣的組織才能被稱作是「政府組織」? 大法官的認定是否為「政府組織」,可以有雙標嗎?
近年來台灣社會關注切身相關的社會與政治議題,讓人民充滿了挫折感,究竟出了什麼問題?從死刑到立法院擴權法案的釋憲,大法官的自由心證一定是對的嗎? 當民進黨政府一再強調「一切尊重大法官判決」時,社會許多道德價值與正義思辨,同時受到侵蝕,這可能是許多人對政治和政黨失望的原因。由「大法官決定一切」的想法,也主宰了台灣當權者統治的主流思想。
西方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約漢彌爾(John Stuart Mill)在論「真正自由」時表示: 「即使是民選政府,依然會壓迫社會中某些團體,也就是「多數暴力」。彌爾認為這可能是比一般政治迫害更糟糕的統治方式,這是社會暴力,強迫每個人依照政府認為「對」的方式行動。」
所以我們反對台灣任何的大法官據一己之見,來強行主導救國團當初設立的歷史詮釋權,造成今日的不公與不義。大法官們更不應是在捍衛民進黨認為「對」的轉型正義,而是提醒所有對於救國團有偏見的法官與大法官們,小心不要陷入同樣的陷正義於不義之邏輯裡,而不自覺地成為政治迫害的幫兇!(推薦閱讀:風評:年改反年改─所謂「正義」遠近高低各不同)
*作者為自由評論者、英國霍爾大學企管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