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近期發生一起交通違規事件,一名汽車駕駛人在高速公路途經隧道時,僅開設車前小燈而未開啟頭燈,結果被警方舉發,依據相關交通規定,可能面臨最高4,500元罰鍰與記1點違規點數的處罰。這起事件引起了對於隧道行車燈光使用規定的關注,並提醒廣大用路人在進入隧道時應適時開啟頭燈,以保障行車安全。
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6條第1款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2款,行駛於隧道內必須開亮頭燈。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指出,很多駕駛人對於進入隧道應開啟的燈光種類並不清楚,誤以為開啟車前小燈已足夠。然而,法規明確規定,頭燈包括近光燈及遠光燈,而不包括車前小燈。
針對此次事件,被舉發的駕駛人曾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其已開啟車前小燈,並非未開燈行駛。然而,法官判決指出,根據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小燈並不屬於正式的頭燈。裁決處進一步解釋說,隧道內因光線較暗,為了保障駕駛人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適當的照明是必要的。
此外,裁決處也提到,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與第42條規定,未在高速及快速公路隧道內開亮頭燈的行為,可處最高4,500元罰鍰,而在一般道路隧道內同樣未開亮頭燈的處罰則可達3,600元罰鍰。
為了提醒廣大駕駛人注意此一規定,裁決處呼籲,不論是白天還是夜晚,進出隧道時都應該開啟頭燈。隧道內的照明通常無法與外部光線相比,若未開啟適當燈光,不僅自身視線受限,也會影響到後方車輛的行車安全。因此,為了自身及他人的安全,進入隧道前應記得開啟頭燈。這不僅是法律規定,更是一項保護自己與他人的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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