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男子2024年8月駕車行經南郭路1段彰化縣政府側門前,因未禮讓一名牽著腳踏車穿越斑馬線的行人,被警方依規定開罰6,000元並要求參加交通安全講習。然而,他不服裁罰,認為當時只看見腳踏車而非行人,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近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定男子違規事實明確,駁回其訴訟。
法院判決書指出,當時有民眾目擊男子駕車未禮讓行人,並提供行車記錄器影像作為證據。警方審視影像後,認定該男子確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的規定,依法開罰。
男子在訴訟中辯稱,警方提供的影像中只能看到腳踏車,他認為腳踏車屬於慢車而非行人,自己當時未違規。但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指出,牽引腳踏車的行人屬於行人範疇,而男子在斑馬線前未停車禮讓,搶先通行,違規事實明確。
法院檢視相關證據後表示,影像顯示當時有一名行人牽著腳踏車走在斑馬線上,而男子車輛與行人距離不足兩組斑馬線紋路,但仍未暫停禮讓。法官認為男子的說法與現場情況不符,最終裁定駁回其訴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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