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與人夫公開場合牽手擁抱判賠25萬 法官:逾交友分際 | 聯合新聞網 | LINE TODAY

by 透視報導編輯


李姓女子與陳男在公開場合有牽手、散步等親密動作,陳妻認為李女侵害她與陳男間配偶權,求償台幣30萬元,並要求李女道歉。李女則說是與朋友開玩笑,酒後會有牽手、擁抱等行為,並非惡意侵害配偶權,未曾發生性行為。法官認為,已逾越一般交友分際,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判李女要賠償陳妻25萬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陳妻主張,李女先前在某小吃店任職時與丈夫陳男結識,後來以陳男女友身分出席公開場合,且與陳男有牽手、散步等親密動作,並自陳男處受孕。侵害她與陳男配偶權,讓她受有精神上的痛苦。請求李女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及道歉。

李女向法官說,她願意賠償,但不願意道歉,她因會與朋友開玩笑,互動比較密集,酒後會有牽手、擁抱等行為,因此並非惡意侵害陳妻配偶權,且她與陳男未曾發生性行為;她目前雖懷孕,但小孩並非與陳所生。

法官檢視陳妻提李女與陳男出遊、互動之照片及社群軟體貼文等證據,雙方都沒有爭執,認為互動情況屬實。

法官認為,牽手、擁抱等行為,均屬一般夫妻或情侶間表示愛意之舉。李女行為逾越結交普通朋友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範圍。法官並當庭勘驗錄音內容,陳男雖有承認其與原告以外之人育有子女,但並未在對話中明確承認第三者身分,無從認定與李女有發生性行為並因此懷孕,但判決李女要賠償陳妻25萬元。

法官指出,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等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誠實,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義務而侵害他方權利,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但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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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院外觀。聯合報系資料照
基隆地院外觀。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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