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王榮賓擔任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期間,審理一起刑事案件卻無故延滯處理該案長達4年6月,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王已損及當事人權益暨對司法之信賴度,影響一般人對法官應有勤勉、妥速、報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法院今(25)日宣判,判決罰款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可上訴。
王榮賓擔任新竹地方法院擔任刑事庭法官期間,2017年3月10日承審該院葉姓、梁姓及許姓被告(其中梁姓及許姓被告二人涉案當時均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等三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擔任該案合議庭之受命法官。
合議庭就梁姓及許姓被告涉犯刑事犯罪部分誤依判決公訴不受理,梁姓被告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2018年12月28日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新竹地院更審,新竹地院2019年2月12日將該發回之卷宗資料交由原承辦股書記官,書記官於翌日即將該卷宗資料送交王榮賓法官核示。
但王榮賓擱置案件,未依該院分案作業程序妥速處理,直至遷調嘉義地院前2天,在2023年8月28日,才以審理單批示該案件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無故延滯處理該案長達4年6月,新竹地院請求個案評鑑。
法評會審酌王無正當理由延宕案件處理時程長達4年6月,已損及當事人權益暨對司法之信賴度,亦影響一般人對法官應有勤勉、妥速、公正、客觀執行職務之形象,情節重大,報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併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以昭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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