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報導第2 2 3 期 新 聞 稿 ,吳長烜原審認事用法不當上訴三審請求撤銷 受託處理廢棄物不慎吃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官司遭判刑

文:陳子堅
桃園市佑笙土石有限公司負責人吳長烜,經營土方回填及整地業務,因受託處理廢棄物,不
慎吃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官司而遭到判刑,他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不當,上訴最高法院請求予以
撤銷、改判無罪。
處理廢棄物遭指污染農田
桃園市佰歲公司製程所產生細砂及無機性污泥之事業廢棄物堆置在廠區內,為節省合法處理
之費用,於一一○年十月間約定以砂石買賣之名義,委由吳長烜清除、處理佰歲公司之廢棄砂
土。吳長烜處理遭指污染農田,而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經高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
並沒收犯罪所得二百卅萬元。
吳長烜上訴最高法院指出,原審上訴否採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理由不備:本件因砂石碎解加
工廠為利洗選過程產出之淤泥加速沉澱,通常添加常用於自來水淨化使用的無毒高分子凝集劑,
環保署認為因屬化學混凝程序所產出,且當時無明確試驗確認有危害環境之風險,就將泥餅歸
類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業者為求生存鋌而走險
吳長烜表示,泥餅被歸類為一般事業廢棄物,須依廢棄物清理法委託專業處理業者運送至特
定掩埋場進行掩埋,其處理量能有限影響砂石場運作,造成去化困難,業者處理成本暴增,每
公噸污泥為六千元至九千元不等,致業者為求生存鋌而走險。本案共同被告佰歲興業公司廖學
陽,委託他清運系爭A砂泥餅,即為此政策所造成。
吳長烜說,嗣經濟部工業局與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業者強烈陳情抗爭後,召開跨部會協調會,
經前環保署試驗釐清添加適量符合規範之助凝劑(參考日本飲用水
水質處理藥劑等級)之泥餅確認對環境無危害,一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另行頒訂砂石場廢水處理
設施產出物品質及管理規範,泥餅品質如符合該規範之檢測項目、檢測方法及標準值等規定得
依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相關規定辦理再利用。
判決調查未盡理由不備
他提到,以本案發生後,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曾至本案現場即桃園縣新屋區後湖段後湖
小段土地進行稽查,並開挖取樣檢驗,發現並無本件無機污泥以外之廢棄物,取樣之土讓均無
重金屬檢出,又佰歲興業公司案發後分九批次將系爭回填之A砂土餅清運回原址,所檢附之檢
驗報告均符合八項重金屬、丙烯醯胺安全檢測標準,雖砂石場廢水處理設施產出物品質及管理
規範仍不容許符合規範之土餅回填至農業用地,但仍可證明他當時主觀確信所清運者為「乾淨
土」,無污染疑慮。
吳長烜強調,以上事實,原審於審酌是否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犯罪之情狀是否顯可憫恕,
並未審酌或附具否採之理由,自有調查未盡理由不備之判決違背法令。
科刑應符罪刑相當原則
吳長烜再認為,原審量刑失衡,認定犯罪所得過苛:他表示,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
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
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事項,而為科刑輕重
之標準。而刑法上之共同正犯,固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惟於科刑時,則應分別審酌刑
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情狀,為量刑輕重之標準。
吳長烜指出,且於個案裁量權之行使,仍應受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之拘束,以符合罪刑相當,
就其犯行為充分合理評價。又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
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就事物性質之差異,為合理的區別對待,始符實質平等之精
義。
量刑輕重失衡難謂適法
基於「同者等之、不同者不等之」的法理,如就相同事物,為無正當合理之差別待遇,或就
不同事物竟為等同之待遇,皆與平等原則有違。倘共同正犯間情節輕重明顯不同,卻科處相同
之刑,其量刑輕重顯然失衡,自難謂適法。
他說,又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尊重其陳述之自由,包括消極不陳述與積極陳述
之自由,前者賦予保持緘默之權,後者則享有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之權。此外,被告
尚得行使辯明權,以辯明犯罪嫌疑,並就辯明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
後,更得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量刑以被告責任為基礎
吳長烜表示,此等基於保障被告防禦權而設之陳述自由、辯明及辯解(辯護)權,既係被告
依法所享有基本訴訟權利之一,法院復有闡明告知之義務。則科刑判決時,對刑之量定,固應
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本於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等原則,並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情
狀為輕重之標準。
吳長烜指出,本案原審科刑,竟以他一年十一月為最重,追徵犯罪所得二百卅萬元亦為同案
被告最高,同案之佰歲公司負責人廖學陽與居間仲介得款之張群治,刑度均較他為輕,且不需
沒收犯罪所得。原審未審酌他之本案所得與佰歲公司節省清運成本相較,僅百分之二,且犯後
協助清運現場前後歷時年餘,每日人車支出約四萬元,每清運批次耗時三至七日,共進行卅六
日,支出約一百四十四萬元。
認定犯罪所得亦顯過苛
吳長烜最後說,他之兄長吳長芳為輕度智能障礙,與阮氏翠梅生下二子吳祥佑、吳祥恩後(分
別為中度、極重度身心障礙),阮氏翠梅經判決離婚後即返回越南,對二子不加聞問,吳長芳
因生活自理能力退化,事實上無法擔任二子監護人,他於一○六年間向法院聲請擔任吳祥佑、
吳祥恩之監護人,法院已裁准確定。足見他基於兄弟情誼,以叔父身份監護二名身心障礙姪兒,
且父親吳憲坤亦為身心障礙者,需要他照顧。是以原審量刑為考慮以上關於被告生活狀況之量
刑因子,且量刑顯屬失衡,犯罪所得之認定亦顯屬過苛。

吳長烜新聞稿己傳至最高法院院長室至刑事I至9庭庭長室,以供參卓。
據刑訴法333條栽定民事訴訟確定前,刑案不審結之裁定,因此始逆轉改判無罪。
333條犯罪是否成立以民事為斷,六法全書內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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