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子堅
拐賣國人到柬埔寨的「萬源娛樂」等人口販運集團,經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局等多個單位報請檢察機關指揮偵辦,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林郁芬等人跨機關完成事證彙整,偵結後依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組織犯罪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起訴在人口販運集團擔任幹部的被告何順源、楊祥榮、蔡岳峰、詹翊汎等七名成員。
案發之初檢警積極追查
林郁芬,司法官訓練所第四十七期結業,曾偵辦民國八十七年間發生在桃園縣林姓少女遭虐殺焚屍命案,經密集偵查,抽絲剝繭,鞏固事證,將共同行兇的潘子鑑、陳諭詩依殺人罪提起公訴,終讓兩人得到司法懲處。
林姓少女遭虐殺焚屍命案於案發之初,檢警即組成專案小組全力緝兇,曾鎖定特定顏色車輛及人員進行調查,也曾發布查緝專刊,但並無具體事證,事隔多年,經由秘密證人檢舉,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重啟調查,並報請林郁芬檢察官指揮偵辦,經密集偵查,抽絲剝繭,鞏固事證,並認本案殺人罪行,雖發生在廿二年前,但案發之初檢警業已積極追查,足認當時並無追訴權不行使之情形,是本案殺人部分無追訴權時效消滅之問題,依法仍得追訴,故於一○九年八月十七日依法提起公訴。
手段殘忍手法膽大妄為
林郁芬痛批,被告兩人就案情重要部分,始終推指共犯之他人所為,顯有推卸刑責之情,犯後態度不良;又被告兩人對少女施暴,手段殘忍,犯案手法膽大妄為,其作為嚴重侵害社會公共秩序與安全及他人之生命權,罪行甚為可惡,並造成林姓少女死亡之嚴重結果,使被害人家屬傷心難癒,請法院從重量刑,以資懲儆。
林郁芬指出,當時未滿十八歲的林姓少女因故離家,受雇於潘子鑑、陳諭詩、吳昶弘、陳茹華合資經營、址設桃園縣平鎮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南勢二段五十九號之檳榔攤。斯時,潘子鑑、陳茹華、吳昶弘均有施用毒品情事,潘子鑑為軍人,恐該犯行為警查獲而受軍法審判,陳茹華為吳昶弘之女友,疑林姓少女對吳昶弘有曖昧情愫,潘子鑑、陳諭詩、陳茹華、吳昶弘等四人復發覺檳榔攤營收款項短少。
持檳榔剪剪剃少女頭髮
潘子鑑等四人遂分別因情感糾紛、疑林姓少女侵占檳榔攤營收及欲舉發不法,共同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前之某日,將林姓少女拘禁在檳榔攤二樓房間內,由吳昶弘、陳諭詩及陳茹華共同毆打林姓少女並持檳榔剪剪剃林女頭髮,以示懲警,林女一度逃離,旋於翌日為潘子鑑四處聯繫林女友人後,發現其行蹤,潘子鑑等四人同行將林女載回,再度拘禁原處。
林郁芬查出,潘子鑑等四人復於第二度拘禁林女後某時,先由陳茹華、潘子鑑徒手掌摑、毆打林女頭部、踹踩林女身軀,復由潘子鑑持棒球棍毆打林女,再持開山刀砍擊林女多下,致林女流血不止、漸失意識,吳昶弘持繩綑綁林女手腳,令林女困倒在地,潘子鑑以毛巾纏繞林女頸部,再插入棍棒狀物,將纏繞林女頸部之毛巾不斷勒緊,至勒斃林女始鬆手。
臉部無法辨識衣物燒毀
陳諭詩則不斷搥擊林女腹部,間令陳茹華以腳踩壓林女腹部以確認林女有無生命跡象,再以金紙沾濕後貼附林女臉部,林女即因受全身多處銳器傷、頭部鈍傷,再遭外力悶縊致頸部脫位,引發中樞神經休克死亡。
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四時許,由潘子鑑提議棄屍並焚屍,旋購置汽油三桶,潘子鑑等四人連同何寶慧共五人同車載運林女屍體,至桃園縣平鎮市復旦路四段旁草叢,合力將林女屍體卸下,推由吳昶弘傾倒汽油至林女屍體,復由潘子鑑點火焚燒,致林女臉部特徵無法辨識、衣物燒毀,屍體則因過度焚燒,呈燒焦、捲曲及收縮,全身肌塊因燒焦而龜裂,何寶慧等五人旋即駕車逃離現場。
遭色情釣魚及側錄影片
林郁芬偵辦一○九年底職籃球員遭色情釣魚及側錄不雅影片後遭恐嚇勒索案。本案係刑事警察局於一○九年底接獲職籃球員報案,經林郁芬指揮警方偵查,被害人遭側錄影片來源為設址境外的色情網站,循線追出網站經營者之被告余啟豪及持被害人遭側錄影片恐嚇之劉姓被告,本案於一一○年二月三日偵結起訴,桃園地院判處余啟豪有期徒刑二年十月,高等法院今年四月十九日加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沒收犯罪所得七百廿七萬元。
同夥的被告王昭明則於今年二月廿一日遭桃園地院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二年四月徒刑,不法所得四十一萬六千五百元宣告沒收。
林郁芬指出,余啟豪自民國一○八年六月起,經營管理S網站,及自一○八年年底起,架設經營T網站等二色情網站,再自不詳管道取得猥褻照片與影片,儲存於網路雲端硬碟,以未採任何隔絕措施之方式,藉二網站散布、公然陳列並販賣含有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已滿及未滿十八歲之人之性器官、裸體畫面、猥褻色情影片及圖片。
陳列販賣猥褻色情影片
復與另案偵辦的被告王昭明自一○九年六月起,由余啟豪經營管理S網站及T網站等二色情網站,王昭明則負責提供猥褻照片與影片,繼由余啟豪儲存於網路雲端硬碟,以未採任何隔絕措施之方式,藉二網站散布、公然陳列並販賣猥褻色情影片及圖片。
林郁芬查出,為供不特定人聯繫有償交換、購買或入會事宜,由余啟豪擔任二網站客服,消費方式皆以國外刷卡方式支付並扣除外國帳務公司手續費後,轉入余啟豪申辦之台新銀行外幣帳戶,總計新加坡幣卅三萬七千四百餘元(折合新台幣七百零六萬四千九百餘元),復由余啟豪、王昭明拆帳分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