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玲偵辦電信詐欺新加坡人民獲有成果 新加坡媒體特地飛來苗檢採訪破案經過製播節目

by 透視報導編輯

文:陳子堅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張智玲,偵辦電信詐欺新加坡人民,獲有重大之成果,新加坡媒體去年五月特地飛來苗栗採訪破案經過,製播節目,透過節目播放,向國際展現了我國打擊詐欺犯罪之決心,以及檢察官打擊犯罪之能力、熱忱,對於提昇我國執法形象,具有正面之影響。

發現詐騙電話來自台灣

張智玲,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司法官學院結業自民國一○九年分發至苗栗地檢署服務,並負責民生犯罪案件之偵辦。緣於一一○年間,新加坡人民陸續遭受電信詐欺,引起該國高度重視,經新加坡警方追查後發現詐騙電話來自台灣。

該案初期僅有電信基地台資料可供追查,但在張智玲檢察官指揮警方分析大量資料、蒐證後,終能鎖定機房所在,並在執行搜索後,向苗栗地院聲請羈押十六人獲准,嗣經一審判決有罪。其後,再循線追查詐騙新加坡人民之二線、三線話務人員;渠等於警方初詢時均不願坦承,張智玲親赴警局查看扣案證物後獲有重要線索,隨即指揮警方詢問,順利突破被告心防,並均經一審判決有罪。

假冒為新加坡衛生官員

張智玲查出,一一○年九月十二日,在本案詐欺機房內,由第一線詐騙人員利用網路電話設備,撥打電話予新加坡地區之被害人,假冒為新加坡衛生部人員,向對方佯稱:其名下在中國上海之電信門號遭用來散布新冠病毒疫情假訊息云云,如對方相信,則假冒由新加坡衛生部主任接聽,再佯稱請對方報警,並將電話轉至第二線詐騙人員接聽,然因無證據證明有成功向新加坡人民詐得款項,因而止於未遂。嗣警於同年九月十五日至東田街房屋執行搜索,並扣得證物。

張智玲表示,電信詐欺近年來在我國甚為猖獗,以實施詐術為手段,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如下:「金主」提供資金發起電信詐欺集團,支付營運成本,招募主要管理幹部加入,係發起、操縱犯罪組織者;另有管理幹部,負責管理集團內部實際營運、成員教育訓練及績效考核,係指揮犯罪組織者。其次,「電腦手」或「話務系統商」負責確保使用之手機、話務系統正常運作;一線、二線、三線「話務手」分工假冒公司或行政機關人員、檢警人員身分,以電話向被害人實施詐騙。電腦手、話務手等均為參與犯罪組織者。

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組織

張智玲說明本案犯罪組織之參與情形及詐騙手法:王修安、楊國慶於一一○年九月、十月間,加入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組織,由王修安負責管理一、二線話務手及兼任三線話務手,並假扮「陸建強」檢察官及「陳法官」,倘成功詐騙被害人,可獲參與詐得金額之百分之八做為報酬;楊國慶則擔任二線話務手,負責假扮中國公安「任昊天」,倘成功詐騙被害人,可獲參與詐得金額百分之十做為報酬。

 要求被害人下載不詳程式

本案犯罪組織之詐騙手法為:先由一線話務手假冒新加坡衛生部人員,向新加坡地區之被害人佯稱:身分資料遭盜用,須轉接公安處理云云,再由二線話務手假冒公安,假裝接收報案資料並詢問被害人身分資料後,向被害人佯稱涉及洗錢犯罪,需清查名下帳戶及財產,交由檢察官調查云云,並要求被害人購買特定廠牌手機,其後將被害人身分、財務資料填載於「報案紀錄單」上傳至雲端,將被害人轉接予假冒檢察官或法官之三線話務手,由三線話務手詐使被害人將帳戶內之款項轉入被害人名下特定銀行帳戶內,並要求被害人下載不詳程式,其後由三線話務手透過前開程式取得前述被害人名下特定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將款項自特定帳戶轉出至水商(或「車行」)提供之人頭帳戶(俗稱「車」),以此方式取得被害人之財產並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三線話務手將款項轉出

其後王修安、楊國慶與「胡斌」、「趙永吉」、「大金」、「金好運」、「鑫」、「美滋滋」、「海賊王千揚」等人,在全台各地,利用網路電話設備,與被害人聯繫並施用詐術,以詐騙手法向被害人詐取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其等名下特定帳戶,再由三線話務手將款項轉出,供本案犯罪組織成員朋分所詐得款項,以掩飾本案犯罪組織犯罪所得之去向。其餘之人,因渠等均未匯款而未得手,僅止於未遂。

張智玲偵結起訴指出,被告王修安、楊國慶前均因電信機房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刑,渠等仍不思悔改,再度從事本案詐欺犯行,詐騙新加坡地區被害人,嚴重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亦影響我國國際形象;且王修安擔任本案犯罪組織內高階幹部,犯罪情節非輕,更有串供以脫免罪責之情,請依法予以嚴懲,以資警惕。

假交友真詐財為手段

另外,張智玲也偵破以「假交友真詐財」為手段的跨境詐欺犯罪組織。她查出,犯罪組織於苑裡機房之分工係由被告林明鋐負責提供詐欺教戰守則及匯款帳號、管理生活帳務等事務,黃智凱擔任現場負責人,指導機手詐騙手法並兼任機手,洪酩傑、吳政憲、范柏凱則在苑裡機房擔任機手,向大陸地區境內女子實施詐騙,並由黃祈瑋在苑裡機房擔任外務工作,負責外出採買。

張智玲指出,苑裡機房實施詐術之手段為:以手機連結網路網路,使用「愛到」、「花田」、「你的先生」、「陌陌」等交友軟體,以假名「吳永誠」、「小春」、「陳靖」等職業為電腦IT工程師之虛假身分,於交友軟體登錄基本資料後,尋找大陸地區境內女子做為行騙對象。

轉以微信通訊軟體聊天

機房點擊發出交友訊息,待大陸地區境內被害女子回應後,由黃智凱等人與被害女子聊天培養感情,並與被害女子轉以微信通訊軟體聊天,佯稱有交往、結婚真意,待取得被害女子之信任後,即訛稱:其投資需款項云云,以此方式誘使被害女子信以為真而匯款,倘詐騙成功,參與之機手可獲得詐得金額之一定成數作為報酬。

嗣被告黃裕煇、林明鋐等人著手對大陸地區境內被害女子施用詐術,以男對女詐欺手法詐誘其等匯款至指定帳戶,惟因被害女子均尚未匯款而未得手,僅止於未遂。

You may also like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