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採訪中心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李信龍,在今年檢察官申請轉任法官並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合格,即將轉變偵辦角色,成為審理案件的法官。
李信龍,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司法官學院第五十六期結業,先分發為澎湖地檢署檢察官,一○九年八月廿七日調派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目前擔任公訴檢察官。在法官審理時,到庭執行職務,主要目的係在強化檢察官舉證之責任,作動態的舉證及攻擊防禦,其困難度不下於偵查案件。
宣導法律常識收到效果
李信龍在澎湖地檢署服務期間,也擔任法治教育推廣中心講師,常到各級學校與團體宣導法律常識,他到校園演講時,為活潑宣導成效,均以影片、圖說方式,提昇學習興趣,再以有獎問答激發學生的參與感,收到宣導的效果,並獲得學生、老師的高度肯定。
李信龍演講時下熱門的「網路安全」主題,宣導內容包括反賄選、校園霸凌之法律責任、反毒、兒少性交易防制、兩公約、澎檢檔案開放應用、反貪廉政觀念加以宣導,他教育學子民主法治素養一般犯罪預防,特別就學生校園中常見的霸凌事件加以宣導,教育如何防止同學間霸凌包含肢體霸凌、關係霸凌、網路霸凌、言語霸凌等行為防制措施及預防方式、通報管道等加以宣導,很受學生及老師的高度肯定。
使行為人瞭解行為觸法
李信龍偵辦案件積極迅速,例如新冠病毒疫情期間,澎湖鄧姓男子一○九年三月十九日在好友社群網站臉書留言貼文「澎湖已經淪陷了,果葉土耳其之旅已確診,澎湖完蛋了之前未隔離之前都到北辰趴趴走」、「已確定」、「等著看」等不實訊息,使閱覽者誤認澎湖縣境內已有武漢肺炎之確診病患且曾在社區活動,引起民眾憂心。
案經媒體披露後,澎檢檢察長極為重視,立即主動剪報分案並指派李信龍檢察官偵辦。李信龍檢察官於同年月廿三日傳喚鄧姓男子並完成訊問後,認鄧男涉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四條散播疫情不實訊息罪,考量鄧男經偵訊後坦承犯行,且業已刪除該則不實訊息,予以緩起訴處分,除命鄧男於個人臉書刊登澄清文外,並應向公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新台幣五萬元及參加澎檢所舉辦之法治教育二場次。他以最快速度偵結本案,使行為人瞭解其行為已觸法及應負之刑責。
涉及漁業法案件屢見不鮮
澎湖因為地理環境關係,民眾涉及漁業法的案件屢見不鮮,李信龍也常指揮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及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八海巡隊偵辦類似案件。例如,高雄第二港籍瑞和滿號漁船吳姓船長僱用其子吳紹瑉、菲律賓籍漁工、印尼漁工擔任船員,其等五人共同基於非法採捕水產動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一○九年一月一日下午一時許,由吳國斌駕駛漁船自高雄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報關出海,駛往澎湖縣七美鄉西南海域進行漁撈作業,嗣於同年月三日近下午四時許,在澎湖縣七美鄉西南方,共同將電纜套置於漁網外圍,電纜線連接漁船發電機,再將漁網放入海底拖網,以電激之方式非法捕捉水產動物。
嚴重影響海洋生態與環境
李信龍指揮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八海巡隊人員偵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採捕水產動物各式魚貨共計四百九十一公斤及長約四百七十公尺之電纜線一條。
李信龍認為,以電激之方式非法捕捉水產動物,即是以非法方式捕捉水產動物,電力所及之處,海洋生物非死即傷,因此對海洋生態與環境之影響非輕,應依法量處妥適之刑。
他指出,違反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司法實務上經常處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得聲請易科罰金,對於毒魚等違法行為無遏阻作用。對於使用毒物捕魚,除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污染且傷害人民身體健康,但依漁業法之規定,刑責與其所造成之危害性顯然過輕,無法遏阻類似行為,應予以修正。足見立法者對於非法捕魚及生態環境維護展現高度關懷,應請依法量處妥適之刑。
採捕保育貝類山羊海菊蛤
另外,又如為確保澎湖縣海域漁業資源以及珊瑚礁淺坪生態環境,山羊海菊蛤(俗名「粉蚵」或「燈火蚵」)為澎湖縣政府公告禁止採捕之貝類,顏睿宏竟基於違反漁業法之犯意,連續三次分別在澎湖縣馬公市馬公港西側岸際(金龜頭),或駕駛無籍船筏前往澎湖縣馬公市舊金龍頭飛彈快艇碼頭內海域,以揹氧氣筒潛水方式持小鐵鋤採捕保育貝類山羊海菊蛤,採捕上岸後並在該岸邊去殼挖取貝肉,再將外殼丟棄至海裡。
嗣經李信龍指揮澎湖縣政府農漁局人員會同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及其馬公分局員警前往查緝,當場扣得保育貝類山羊海菊蛤、山羊海菊蛤外殼一袋、PC潛水衣含高壓管二級頭配件一套、禦寒潛水衣(衣、褲)一套、氧氣瓶一支等多項採捕貝類之物。
公司須建立法令遵循制度
李信龍在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是論我國公司法令遵循制度之重構,在論文中,他表示,公司法令遵循於公司治理上佔有重要之地位。我國自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美國反洗錢法而被紐約州金融服務部裁罰後,公司法令遵循之議題開始備受關注。為確保公司遵守相關法令及企業倫理,公司須建立法令遵循制度。
李信龍認為,法令遵循制度為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一環,而內部控制制度通常以源自會計領域的COSO整合架構作為參考依據。因此,如何將涉及法律風險與法令解釋適用之法令遵循制度,合理且適當地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中,即有必要加以探討。此外,公司法令遵循既在避免公司或員工違反法令,乃與董事之監督義務密切相關,董事為盡其監督義務,必須建構有效的法令遵循制度以監視公司之營運情形。我國法上之法令遵循制度存在許多問題,實有重新建構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