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子堅
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曾揚嶺帶領檢察官江玟萱團隊辦案,偵辦「台版柬埔寨」(即求職被騙遭囚虐)案,去年十二月廿七日第一波偵結起訴廿九名被告後,鍥而不捨,又積極向上溯源、嚴密蒐證,今年六月卅日又起訴第二波「台版柬埔寨」案幕後主嫌、不肖員警、涉案律師等人,打擊詐欺犯罪卓有成效。
行政院長當面慰勉表揚
行政院長陳建仁於五月三日在高等檢察署「打擊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啟用揭牌典禮,曾揚嶺與江玟萱徹底瓦解詐欺集團及其周邊不法份子,遏阻民眾再次受害,獲陳院長當面慰勉、表揚,法務部長蔡清祥亦給予肯定與鼓勵。
曾揚嶺為司法官訓練所第四十七期結訓業,曾是台北地檢署黑金組檢察官,偵辦多件矚目大案,一一○年八月廿六日自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調派為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江玟萱則是司法官訓練所第五十七期結業,分發到士林地檢署,在國民法官模擬法庭表現亮眼,能力值滿點。
持續動員「打詐」不停歇
曾揚嶺與江玟萱第二波「台版柬埔寨」偵結,認定首腦綽號「藍道」的杜承哲,今年四月落網前又另起爐灶犯案,時任台北市警寧夏路派出所長的葉育忻收賄後助查個資,律師陳士綱則將檢警偵查內容洩漏給杜承哲;檢方依私行拘禁致死、貪污、洩密等罪起訴杜男等八名被告,對其中四人求處最重之刑,移審後包括杜承哲等四名詐團成員繼續羈押禁見;葉育忻等二人續押但解除禁見。
曾揚嶺與江玟萱持續動員「打詐」不停歇,全案經專案小組鍥而不捨,持續深入追查,發現「藍道」杜承哲等幕後主嫌除與去年底業經第一波起訴之其他集團成員陳樺韋等人共犯私行拘禁致死等罪外,又查知渠等於逃亡期間仍食髓知味,自今年二月間起,另起爐灶,持續先前犯案模式,與境外詐欺機房合作,對國內廣大不特定民眾實施詐欺犯罪,並向不特定人士取得人頭帳戶,設立詐欺集團轉帳之水房,層層轉帳後購買虛擬貨幣,再打幣至境外機房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內,製作金流之斷點。
派出所長收賄助查個資
曾揚嶺與江玟萱查出,被告即寧夏路派出所長的葉育忻陸續收受集團主嫌「藍道」交付之賄賂,包含現金約二百萬元、價值約二百廿萬元之賓士車一輛、價值約一百零九萬四千餘元之泰達幣三萬三千五百顆,做為洩漏詐欺集團人員個資、打詐專案行動等資料之對價,且製作不實之士林地方法院交保單,供「藍道」等主嫌向境外詐欺機房行使。
另,被告律師陳士綱則利用身為主持律師之地位,將業務上知悉之偵查內容洩漏給「藍道」,使「藍道」得以事先勾串本案共犯、證人及逃避檢警之追緝,陳律師並在「台版柬埔寨」案於去年十一月經查獲後,旋即成立建設公司籌備處,並 將詐騙集團匯入其虛擬貨幣錢包內之鉅額詐騙款項,總計泰達幣廿四萬七千餘顆,迅速轉匯至該建設公司籌備處帳戶內而為洗錢犯罪牟取暴利。
偵訴合一專組聯繫機制
鑑於本案犯罪情節重大,所涉法條符合適用國民法官法之規定,故於偵辦之初即啟動士林地檢署偵訴合一專組聯繫機制,由偵查組及公訴組檢察官共同組成國法案件專案小組,小組成員隨著偵辦進度多次開會研討案情及辦案方向,繼並由顏檢察長親自主持結案前之偵結會議,與小組成員共同針對不同被告之罪責、科刑、從刑及保安處分、書類撰寫、證據開示、強制處分、行政流程等逐一分析、討論,以確保全案蒐證完整,認事用法正確無訛。
復因本案案情複雜,被告人數、涉案情節甚廣,專案小組討論後,將依國民法官法程序起訴之範圍,限定在原屬國法案件之私刑拘禁致死罪及與其密不可分且屬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行,其餘犯罪部分則依通常訴訟程序提起公訴,以符合國民法官法第七條「為免造成國民法官之過重負擔,並維訴訟經濟,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自應盡可能求取其程序之 單純」之立法意旨,兼顧法制面之要求。
犯私行拘禁致死等罪嫌
曾揚嶺與江玟萱第一波「台版柬埔寨」係去年十二月廿七日偵結起訴,曾揚嶺、江玟萱指揮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淡水分局,偵辦求職詐騙虐囚案,偵查終結,認被告傅榆藺等人涉犯私行拘禁致死等罪嫌,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本案起訴廿九名被告,其中廿七名被告羈押中,又本案被害人共計三百零七人,包含因求職被騙遭拘禁者六十一人,及誤信假投資等詐騙手法而匯款者二百四十六人,詐騙金額高達三億九千六百六十七萬餘元。
各種名目吸引民眾提供帳戶
曾揚嶺與江玟萱查出,被告等人以精細之分工與境外詐欺機房成員聯手,共同對國內廣大不特定民眾實施詐欺犯罪,另以各種名目吸引民眾提供帳戶,再以蒙 眼、嘴塞毛巾、上手銬、腳以束帶綑綁之方式,強取其等財物,囚禁在狹小空間內,稍有不從即以鎮暴槍、電擊棒、棍棒或以拳腳暴力對待,並不時在食物中摻入毒品,藉以囚禁、凌虐被害人,期間更造成三名被害人死亡,而被告等人為掩飾拘禁致死犯行,又任意遺棄被害人屍體。
行為惡劣戕害人性尊嚴
曾揚嶺與江玟萱痛批,被告等人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為貪圖一己之私,指揮、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犯行,所侵害之財產法益、金融秩序甚鉅,又囚禁、凌虐被害人,行為惡劣、泯滅人性,嚴重戕害人性尊嚴,且視公權力如無物,危害社會治安至深且鉅,造成民心動盪不安,更影響我國國際形象,且迄今均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
曾揚嶺與江玟萱偵結,考量上情,兼衡每名被告之犯罪情節、惡性,就其中部分被告分別向法院具體求處無期徒刑、廿至卅年不等之有期徒刑,其餘被告亦請法院從重量刑,或量處適當之刑,以資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