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正德主張關鍵基礎設施應速立法保護 保護基礎設施應重事前事後行政管制措施配套

by 透視報導編輯

文:陳子堅

 

最高檢察署與台灣法學會九月十五日共同舉辦「防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與核心技術」法學論壇, 從不同面向深入研討,維護國家基礎設施安全。高等法院顧正德法官指出:「關鍵基礎設施涉及國家、社會民生之重要法益,應速立法保護」、「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單憑事後刑罰效果有限,應著重事前、事後行政管制措施配套」、「科技偵查法制化,提昇偵查效能,保障人權。」

應該採取法官保留原則

顧正德,台灣大學法律財經法組畢業、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八十七年高考法制職系法制科及格、司法官特考及格及律師高考及格,曾任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一○八年八月廿八日調派司法院辦事,去年八月卅一日調派高等法院法官。

顧正德調派司法院辦事期間,法務部一○九年九月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因為各界多有意見,法務部表示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顧正德表示,對草案有疑問與建議,因為科技設備的特性是可以長時間使用,且資料可以被記錄與分析;但由長時間監看累積起來的資訊事實上透露個人生活模式,涉及到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他強調,當監看時間拉長,個人隱私權就有可能被侵害,應該採取法官保留原則。

科技偵查手法追蹤位置

顧正德指出,根據法院近來的見解,對於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法,例如 GPS 或M化車(偽基地台),在事實上已經侵害隱私權,法官因此在行動開始就有記錄的必要,而非草案中的兩個月才適用法官保留原則;雖然草案第九條到第十二條所規範的監看隱私空間採取法官保留原則,若是啟動門檻過低,事實上無法發揮法官司法審查的功能,因此應該提高門檻,並制定完善的監督機制。

顧正德也質疑,假如可以利用網路侵入手機,打開內置的麥克風或鏡頭監看屋內情況,是否為被允許的手段,如果不是,在立法時就應該絕對禁止;而手機中除了通訊內容外,也會包含照片或是上網紀錄等一切個人隱私,這兩者該如何區分?如果是以人工辨別,可能就會造成問題。

沒有明文定義會起爭議

顧正德一○九年十月間列席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顧正德表示,若把統戰或國家認同作成處罰的構成要件,必須要有一個立法上的定義,法官是依法審判,若沒有明文定義,可能會引起爭議;至於該法律提案是否違憲,由大法官決定,但確實有違反憲法中罪刑法定主義下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疑慮。

顧正德指出,司法院還是一再強調,今天不管是行政罰或刑罰,在構成要件上及法律效果上,一定要規範非常明確。本案的構成要件是國家認同本身,這部分跟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背。

司法有準據不會恣意執法

顧正德表示,大法官也指出明確性原則有非常重要的功能,要讓人民知道法律界線而有所依循,有預告功能,也可以讓司法有準據,不會恣意執法,可以發揮抑制國家任意處罰的功能。如果要處罰人民,法律一定要讓人民有所依循,定義要非常清楚。

顧正德指出,若法律提案未來真的通過,尊重法官審判的獨立,且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若有發現適用法律有違憲之虞,是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待大法官解釋出來後,再依循解釋內容進行審判。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顧正德調任高等法院法官,在刑事第二庭和遲中慧、黎惠萍組成合議庭,更一審理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的貪汙案,今年四月十八日將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林錫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褫奪公權五年,犯罪所得三百萬元追繳沒收抵償。

林錫山涉及多起貪污案件,並有二點四億元不明財產,先前已經遭判刑十三年定讞,發監執行。最高法院針對他向承包商收賄三百萬元的案件,撤銷發回更審。

貪圖私利向廠商收賄款

顧正德判決表示,林錫山長年擔任立法院秘書長,位居要職,理應奉公守法、廉潔自守,善盡職責,竟為貪圖私利,向廠商收取賄款,而協助推動採購案,所為敗壞官箴,重創公務員之廉潔形象,兼衡收取之賄款金額為三百萬元,惟其於偵查、審理中均已坦承收取李保承所交付之款項,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犯後態度。再衡諸林錫山為碩士畢業、有家管之妻子、子女已成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顧正德審理詐欺、洗錢防制等上訴案件,他指出,在金融機構所申辦之帳戶,具有高度屬人性,且申請開設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得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取得,且同一人均得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存款帳戶使用,復為眾所週知之事實,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經驗,若遇不熟識之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而四處蒐集他人之金融帳戶使用,乃顯違常理之事。

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

顧正德表示,現今詐騙案件猖獗,詐欺集團常藉由收購或騙取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等資料作為人頭帳戶,以供詐欺集團成員收受、提領詐騙所得款項,再由集團成員負責提領、收取、轉交款項以層轉上手,此已為報章雜誌、新聞媒體廣為宣傳,依一般人生活經驗亦可輕易預見。

顧正德認為,衡情,一般具有通常社會經驗之我國成年人,對於不願使用自身帳戶,反而以「高額報酬」誘使並非素有親誼、信賴關係之人,提供金融帳戶,並用以收受、提領「不明來源」之「鉅額金錢」之違常舉止,當會合理預見提供帳戶之目的,很可能係供作詐騙集團收受及提領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使用,對方係欲藉此隱匿金融帳戶內資金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

You may also like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