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雅俐駁回洪嘉辰殺母案無期徒刑上訴:不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

by 透視報導編輯

李雅俐駁回洪嘉辰殺母案無期徒刑上訴:不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

文:採訪中心

台中高分院維持洪嘉辰無期徒刑判決

台中市46歲的洪嘉辰涉嫌殺害其母洪曾水錦一案,台中高分院於1月12日宣判,針對檢察官和洪嘉辰的上訴,合議庭認定上訴無理由,駁回此案。

審理結果:無期徒刑定讞

一審判決中,台中地院以違反保護令及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洪嘉辰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及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檢察官與洪嘉辰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爭執判刑過重或過輕。台中高分院審結認為,兩方上訴理由不足以影響原判決,故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限縮死刑適用範圍:不屬「情節最重大之罪」

本案合議庭由審判長張國忠、陪席法官高文崇及受命法官李雅俐組成。李雅俐法官解釋,雖然檢察官請求對洪嘉辰判處死刑,但依據台灣已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根據內國法化後的相關法律,非屬「情節最重大之罪」的案件不得科處死刑。

李雅俐進一步指出,兩公約施行後,台灣的死刑適用範圍已大幅限縮,並依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解釋,對「情節最重大之罪」採取嚴格解釋,僅在最特殊情況下適用死刑。

洪嘉辰殺母案:惡性評價與國際法規的影響

李雅俐表示,洪嘉辰的犯行令人髮指,但案件缺乏預謀和計畫性,與那些事先籌謀殺害親屬的罪行有所不同。基於洪嘉辰並未屬於「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據相關國際法規,應避免對精神障礙者判處死刑,因此對洪嘉辰判處無期徒刑較為合理。

洪嘉辰的背景與精神狀況:無法適用死刑

洪嘉辰自少年時期濫用酒精、毒品,並吸食強力膠,導致精神狀況不佳。根據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的鑑定報告,洪嘉辰於犯案時受到酒精影響,其精神病症與家庭支持系統薄弱等因素導致行為失控。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障礙者不得被判處死刑,這也是本案判決的重要考量因素。

結論:維持無期徒刑,駁回上訴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經審慎考量洪嘉辰的量刑情況,認為原判決已合理審酌各項因素,並未逾越法律規定或違反公平原則。因此,駁回檢察官與洪嘉辰的上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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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充逃漏稅案:二審改判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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