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國民黨版《憲法訴訟法》將實質癱瘓憲法法庭,且週二已經透過程序委員會排案,要力拚週五三讀。與其處於被動,賴清德總統有一個主動嘗試阻擋的機會。雖然過去從未有任何總統動用此一權限,也未必能夠成功,但合法合憲,呼籲賴總統考慮一試。
在現行的《憲法訴訟法》中,一般而言只有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的已生效法律才可能成為憲法法庭審查的對象。在本案中,這導致相當尷尬的情況,與先前其他的案件都不相同:由於本法直接涉及憲法法庭作成處分和裁判的程序規定,倘若新法已經生效,在大法官缺額、且同意權掌握在立法院手上的現狀下,就將實質讓大法官無法審查此一法規的合憲性。當然,大法官或許可以決定動用非常手段,依照舊法所規定的程序審理,但勢必將引發嚴重質疑,即使最後法律上站得住腳,都是相當危險的情況,而且將同步影響其他案件的運作。
然而,法律其實還設計了另一個管道,是發動條件較為模糊的「機關爭議案件」,處理所謂的院際權限爭議。因為立法院國民黨團此刻的提案將嚴重限制司法院的運作,有機會成為被認定成兩機關「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爭議(1)立法院是否有權規範憲法法庭的內部規則,和(2)即使可以立法,目前的草案設立了異常高的門檻,且客觀上將立即導致憲法法庭無法運作,是否依然超出權限。
而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已「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為條件。為此,賴總統可以立刻依照憲法第44條的規定,即刻召集立法院韓國瑜院長和司法院謝銘洋代理院長進行協商。
前總統蔡英文於2016年任內宴請五院院長。(圖片摘自總統府網站)
在法律尚未三讀通過、生效前就提起憲法訴訟固然很不尋常,但立法院直接試圖干擾司法院運作本來就很不尋常。而相較於憲法對於法律何時生效有明確的規定,「爭議」這個詞彙的定義較為模糊,原則上只要有不同意見應該就有機會成立,未必需要等待法律通過、生效。此刻,既然草案已經被排入程序委員會,意味著立法院有多數委員想要採行此一作法,雖然還沒有任何機關有機會適用此一法律並產生違憲疑義,但仍有機會主張這已經是個成形的「爭議」。
當然,由於此一爭議涉及的是立法院和司法院之間的權限爭議,而非立法院和總統間的權限爭議,所以賴總統應優先詢問司法院能夠提起聲請。基於司法獨立,賴總統最多只能做到邀請司法院院長參與協商。當然,司法院自行成為聲請人的狀況極端罕見,但既然本案直接關乎司法院的運作,司法院也很有可能決定不要畫地自限。至於司法院是否要真的和立法院「發生爭議」,並且以極為罕見的方式自行成為當事人,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就是司法院自己的決定,總統和任何人都無權干涉。
但是,有做才有機會。何況,司法院依照其性質,幾乎不可能主動向立法院發生爭議,對目前正審查中的法規草案有所指摘。這就是賴清德總統應該考慮採取主動、召集兩院協商的原因,讓司法院至少有自我保護、表達不同意見的機會,進而讓司法院有機會自行聲請判決。司法院自己很難主動發聲,總統應該考慮主動給予司法院發聲的機會。
至於這是否真的能被認定成「權限上爭議」?法律對此並無明確規範,亦無先例可以參酌,這將是創造先例的行為,但與法律、憲法並無牴觸,賴總統不必自己決定,可以交由大法官們自行認定。在過去的解釋中,《釋字第419號》認定當時體制下立法院既然對閣揆人事有同意權,就可以針對副總統是否得以兼任行政院長提起機關間爭議,並不需要等到立法院已經做出同意的決議才由反對的立委提出聲請。《釋字第520號》針對核四重大政策變更是否須向立法院報告,也認定行政院既然已經決定不編列預算,讓立法院無預算可審,立法權就有權聲請解釋。就此而言,面對新法將嚴重限制、甚至實質癱瘓憲法法庭運作,總統絕對有理由邀請司法院自行做出判斷,是否要在新法生效前就趕緊提出爭議,並與立法院協商。
至於本案為何構成權限上爭議,也絕對有道理可說:可以主張,司法院(1)針對憲法法庭案件如何審理有一定的處理權限;(2)即使認為立法院有權訂定相關法律,在此刻大法官缺額、在任期交錯下未來亦可能不時出現缺額的客觀條件下,此一過高的門檻在此刻和在未來都能造成憲法法庭停擺,而司法院有保護自身職能得以持續運作的權限,甚至各機關也都有尊重、配合的義務──《釋字632號》就講得相當清楚,2007年時立法院遲遲不行使監察委員同意權下,「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同理,如果新法將造成憲法法庭只要交錯任期屆滿時就面臨嚴重破壞風險,甚至此時此刻就有可能造成癱瘓、停擺。
憲法法庭是否同意這樣的論理是一回事,但呼籲賴總統考慮即刻運用手上少有的合法工具,為阻擋失控情況創造機會。否則,等到新法三讀通過,總統並沒有權力不予公布,一旦成為生效法律,將讓大法官陷入極端難為之境地。
這個做法前所未見,是某種意義上的「奇招」,但既然合乎體制,建請賴總統不妨一試。面對國民黨團試圖癱瘓憲法法庭的非常時刻,為了守護憲政體制,這個先例值得創造。
※作者為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